红网(wang)时刻新闻10月3日讯(记者(zhe) 肖依诺 通讯员 彭(peng)晶晶)情侣未婚生子,分手后孩子应由谁抚养?近日,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(yi)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,基于父(fu)母双方(fang)的实际情况,从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(chu)发,依法驳回了孩子父(fu)亲的诉(su)讼请求。
原告李某与被告方(fang)某经人介绍相识(shi),确(que)定恋爱(ai)关系后开(kai)始同居,期间,两人一(yi)直没“扯(che)证”。
2021年8月,方(fang)某生下女儿小小。2023年5月,因性格不合,李某与方(fang)某分手,小小跟随母亲方(fang)某生活。
如今,李某认为自己的生活居所及收入来源较为稳定,能够为小小提供(gong)更好(hao)的生活条件,遂将方(fang)某诉(su)至(zhi)法院,要求将小小变更由自己抚养。
方(fang)某则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。她表示,结束同居关系时,双方(fang)对(dui)共同子女的抚养关系已有明确(que)约定,小小现由其父(fu)母一(yi)起帮忙照看。她向法庭出(chu)示了照片及录像,证明小小现在生活得很幸福(fu),同时提供(gong)了工资(zi)流水证明自己有稳定的收入来源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中华(hua)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(yi)千零七十一(yi)条规(gui)定,李某、方(fang)某未办(ban)理结婚登记即开(kai)始同居生活,所生育(yu)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受到法律的保护。
同时,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,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(jue)。现李某虽提供(gong)证据证明其有稳定的居住生活环境及收入来源,但其并未提供(gong)相应证据证实方(fang)某抚养孩子期间出(chu)现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及方(fang)某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情形(xing)。
考虑到小小现随方(fang)某在其娘家居住生活,对(dui)所生活的环境已经适(shi)应和熟悉,且(qie)方(fang)某亦有稳定收入来源,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(chu)发,在不改(gai)变孩子的成长环境下,孩子由方(fang)某抚养较为适(shi)宜。
综上,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(su)讼请求。
承办(ban)法官指出(chu),遵(zun)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,就要以子女利益为本位,综合考量父(fu)母双方(fang)的抚养能力、抚养条件及子女生活模式等具体情况,同时还应倾听八(ba)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,充(chong)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。
同时,熟悉、稳定的生活环境可(ke)以给予未成年子女更多的安(an)全感,故而应尽量维持子女原有已经适(shi)应的生活环境,减少因生活以及教育(yu)环境的突然变化给未成年子女带(dai)来的不利影响。
本案中,小小自父(fu)母结束同居关系后随其母亲方(fang)某共同生活,已形(xing)成较为稳定的生活习惯,在李某未能提供(gong)法定变更事由的情况下,承办(ban)法官从保护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角度出(chu)发,作出(chu)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价值判断。